司法院院字第174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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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49号解释→ |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7月15日 |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0 页 | |
法院受理偷漏关税案件,除依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论罪科刑外,不得兼适用含有行政罚性质之海关缉私条例并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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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偷漏关税案件,除依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论罪科刑外,不得兼适用含有行政罚性质之海关缉私条例并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