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1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138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作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定之通知书人,依该条立法趣旨,应即属于该条所定将文书寄存之人 (即执达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