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2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8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现在强制执行管收中之民事被告人具保出外,致债务人逃匿,执行无著,其保人依侵权行为所应赔偿实际之损害,应以因债务人逃匿致其财产执行无著者为限,惟此项赔偿责任及数额,当事人有争执时,应诉由裁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