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5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7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抵押权人依法声请拍卖抵押物,在声请时,债务人或第三人如无争执,即可迳予拍卖,无庸经过裁定,业经院字第一五五三号第一五五六号解释有案。此项拍卖,在拍卖法未颁布施行以前,应准照不动产执行之程序办理,既亦经第一五五三号解释内叙明,则遇无合格承买人时,自得适用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及补订民事执行办法关于减价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