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7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515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五条第二项所谓督促程序费用,系指在督促程序中所生之一切费用而言,此项费用,应作为视同起诉后诉讼费用之一部,易言之即将来之通常诉讼为费用之裁判时,其以前督促程序中之费用,应亦包含在内,占总费用中之一部,惟同条第一项,既以支付命令之声请视为起诉,其原缴之声请费,应许其扣抵预缴诉讼费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