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8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53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二审法院既将诉讼事件裁判,该事件已不系属于第二审法院,自不得更由该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宣告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