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0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3 页

相关法条: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2、5、15 条 ( 19.02.1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典权在民法物权编施行前发生者,依同编施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定有期限之典权,依旧法规得回赎者为限,始适用旧法规。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八条,关于听凭典主过户投税之规定,系属不得回赎之典产,依同编施行法第二条,应适用同编关于典权之规定,从而就该办法第八条所为之解释,在同编施行后,无再适用之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