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0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1 页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2、37 条 ( 24.11.2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标法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所谓之标章,系指标识或章记二者而言,当然包括商标在内,至同法第三十七条,乃就非营利事业之商品,欲专用章呈请注册者特设之规定,故有准用之字样,不能谓商标不包括于标章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