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最高法院解字第一四四号解释所称,开始审理应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所指之开始审判。

  (二)犯人不明之案,于起诉权消灭前,本不得终结侦查,虽已传案讯问,仍不能认为开始审理。

  (三)检察官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纵被告所在不明,尚应起诉,可见起诉之案不以被告到案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