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73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44、424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定之诉讼,未经法院调解而起诉者,法院依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视为调解之声请,如因对造不到场,视为调解不成立后,该声请人仍应依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项或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履行起诉行为,其审判费前已缴纳者,自毋庸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