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4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96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民法第七九六条所称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之建筑物,既祇限于房屋,则凡非房屋之建筑物,自不得援引该条。

  (二)行政官署擅将通运之水道发给执照,交与人民管业,依土地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虽有未合,但非对于运道有权利或利益之人,不得出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