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函第一问,检察官于自诉程序既无庸陈述或辩论,自亦无庸于验伤之际出庭。第二问,自诉之伤害案件虽验不成伤,仍应谕知无罪之判决。第三问,同一案已经侦查终结者,即为不得自诉之一种,不得自诉而自诉,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以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