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5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99、243、295、312、318、336、35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号无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及刑事诉讼行为能力,第一审误以商号为刑事被告,判处罪刑,其判决为无效,无刑事诉讼行为能力之商号,对于无效判决而上诉,其程序显不合法,自应驳回。再此类驳回上诉之案件,既涉及原判无效之问题,务须于判决书内叙述明白,以免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