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 条 ( 19.12.26 )
     民事诉讼法 第 564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庚男在丑县原籍之住所,并未废止,依民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一人同时不得有两住所之规定,其与辛女结婚同居,虽在丁县,若辛女以庚男重婚为理由,提起离婚之诉,自应以庚男住所地之丑县法院为其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