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婚姻成立之要件,应依当事人各该本国法,如中华民国人民与外国人结婚,具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在我国民法,即可认为合法,无庸向何种机关提出何项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