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1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卤既为不能替代食盐之液体,虽未经盐务最高机关之特许而贩运,不能视为私盐治罪法上之私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