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高等法院分院,其职权与本院同,自有受理反革命案件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