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9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0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罪之被害人,如向兼理司法之县长以书状声明自诉,未经县长依检察官职权侦查起诉者(参照院字第二七号解释),应认其有当事人(即自诉人)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