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5、988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与其妻乙于民法亲属编施行前协议离婚后,又与丙正式结婚,嗣甲、乙间虽复将离婚字据撤销,并未再行正式结婚,不能构成重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