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8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7 页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14 条 ( 24.11.2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以瓶之形式使用于商标之图样中,即非依商标法第十四条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者,不得否认其注册之专用效力。

  (二)以图形文字使用于商标之图样中,苟不违反商标法第二条所列各款,仍可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三)两商标是否相似,或不相似,应就具体之两商标通体观察,未便悬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