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依刑法第二条但书规定,适用旧律较轻之刑时,判决主文中不必记载刑等,至折抵裁判确定前之羁押日期,既应适用新刑法第六十四条,即应依该规定记载于主文,不得再用旧律第八十条未决期内羁押日数等字样。

  (二)应采甲说。

  (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谓事实,指犯罪事实而言,无罪判决不必叙述事实。

  (四)被告既已依法撤回上诉,则诉讼不复存在,无须依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加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