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级法院受理下级法院管辖之案件其诉讼程序,应以上级法院为准,当事人如不服高等法院受理第二审之初级管辖案件,第三审应由本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