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8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对于未经判定刑期之反省人犯,认为不能感化时,依修正反省院条例第九条,应送交该管法院审判。所谓该管法院,该条例既无特别规定,须查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各条之规定定之,不以所在地法院为限。

  (二)已判定罪刑之反省人犯,不能感化,应送监执行时,因事实上之障碍,不能送返原送机关者,可否就近迳送所在地之监狱执行,事关行政问题,不属解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