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8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援用地方管辖法条起诉,第一审审判开始后,变更起诉法条,改引初级管辖法条处断,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法意,不得认为变更起诉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