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选民向法院陈诉被妨害选举之事实,如未含有侵害个人法益之问题,系告发而非告诉,对于不起诉处分,无声请再议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