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宣告破产事件,因中国尚无破产法之制定,依照民法总则第一条,自应适用破产法理,惟关于诈欺破产拟有刑名者,属于刑罚性质,要不在民事适用法理范围之列。又对于破产者或其继承人如虑其有逃匿情事,依照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原得管收,不生适用法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