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6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6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工商同业公会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款所谓其他之处分方法,并无明文限制,自应以该会章程所载明者为准。至同法第七条原文得为二字,既经修正为应为二字,则同业之公司、行号,均应强制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