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7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田地、山场、园荡等不动产之租赁,未定期间者其计算诉讼价额之标准,亦应适用院字第八六三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