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登记条例已施行之区域,不动产所有人虽不为所有权之登记,而法院就不动产上之权利予以假处分裁定,嘱托登记机关登记时,则登记机关,应先将该裁定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以免所有人再为该裁定禁止之一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