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犯吸食鸦片罪,经检察官起诉后,在候审期间连续吸食,系合于刑法第七十五条之情形,起诉之效力当然及之,毋庸另行起诉。至因吸食鸦片受有罪之判决,执行完毕后再行吸食,如合于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要件,即为累犯,检察官对之提起公诉,自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