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4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1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乙村历年代甲村看青后,因乙村欲请求增加看青费,甲村不允,因而涉讼并请求分圈如其请求分圈即系请求收回自行看青,自属民事诉讼,应归司法裁判。

  (二)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如将确属行政处分之事件误用民事判决,除上级法院得因上诉予以改判纠正外,其为判决之县政府,不得自行改判,即其上级行政机关,亦不得令饬撤销。但行政官署仍得依法就该事件另为行政处分,其上述错误之判决,若与行政处分有所抵触,自无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