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该会组织大纲第三条所谓继续居住一年以上,系指现在仍住该地,追溯以前继续居住已达一年以上者而言。甲前虽在该市居住,曾登记为公民,然现在既属行踪无定,并无继续居住之事实,自不能仍享有公民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