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函所称管理公款公产委员会委员,其给予虽按该会章程称为津贴,实为有给之职,与律师章程第十三条所谓有俸给之公职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