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2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查北京大理院无效裁判,当事人请求申送最高法院更新裁判,如前已缴第三审诉讼费用,自毋庸另行征收,以维护当事人之利益。

全文内容

民国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司法院训令四川高等法院

  为令遵事。查该法院第一分院上年第一八零号公函致最高法院请解释申送更新裁判案件应否另征讼费一案。兹据最高法院拟具解答案。呈核前来内开。查北京大理院无效裁判。当事人请求申送最高法院更新裁判。如前已缴第三审诉讼费用。自毋庸另行征收。以维护当事人之利益等语。本院长审核无异。合行令仰转饬遵照。此令。

附四川高等法院原函

  迳启者。查新法制施行条倒第七条内载。民刑案件。经北京大理院为第三审裁剥。并发还卷宗。其收受日期在各省区隶属于国民政府领域以后。北京非法裁判无效。应将该案送最高法院更新裁判等语。窃四川省区隶属于国民政府领域。系在民国十七年年一月本院改组以前。当未改组之先。民庭判决之案。经当事人表明不服。请求申送北京大理院者截至改组时止。计有百馀案之多。已经裁判发还者亦在七八十案以上。其执行完结或执行中自行和解者亦正复不少。兹因上开条例颁行。均纷纷来院请求检卷申送。惟查此种案件前之裁判。既因失效而另为裁刺。则当事人前所缴讼费亦当然随案消灭。亟应另行征收。势所必然。拟援再审程序仍然征取讼费之规定。凡此确定案件而请求申送者。均须照章征收讼费。是否可行。主?候复示。俾资遵循。此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