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

释字第 74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6年3月22日

解释争点

国大代表得兼省县议员?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107 页

解释文

  国民大会代表系各在法定选举单位当选,依法集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而省县议会议员乃分别依法集会,行使属于各该省县之立法权。为贯彻宪法分别设置各级民意机关赋予不同职权之本旨,国民大会代表自不得兼任省县议会议员。

相关附件

附台湾省台北县议会代电

一、本会第三届第六次大会蔡议员金钟提为现任国民大会代表是否可以参
  加竞选台湾省临时省议会议员疑义请释示案
二、经移第三届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七次会议决照原案通过纪录在卷
三、随电检附议决案乙份电请惠赐释示为祷
四、副本抄送蔡议员金钟

原抄附台北县议会蔡议员金钟提案

一、现任台湾省籍国民大会代表是否可以参加竞选台湾省临时议会议员二
  、非台湾省籍之现任国民大会代表是否可以参加竞选台湾省临时议会
  议员
三、设非本省 (台湾) 籍之现任国民大会代表当选台湾省临时省议会议员
  后可否同时仍任国民大会代表四、设非本省籍现任国民大会代表可以
  兼任台湾省临时省议会议员如在其省议员任期内反攻复国时返回原籍
  服务而无提出辞去台湾省临时省议会议员职务可否继续保留其省议员
  职务至任期届满如果可以保留其省议员职务至任期届满则在两种职务
  任期内两种职务同时召集开重要会议时应出席何种会议五、设现任国
  民大会代表可以兼任省议员则立监委员可否兼任省议员或县议员省议
  员可否兼任县议员县议员可否兼任乡镇民代表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28 条 ( 36.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