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

释字第 71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6年1月9日

解释争点

公务员得兼外籍机构临时工作之要件?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103 页

解释文

  本院释字第六号第十一号解释系依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定限制而为解释,如公务员于公馀兼任外籍机构临时工作,祇须其工作与本职之性质或尊严有妨碍者,无论是否为通常或习惯上所称之业务,均应认为该条精神之所不许。

相关附件

行政院函

一、查公务员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为公务员服务法第十
  四条第一项所明定依贵院释字第四十二号就宪法第十八条所称公职之
  解释凡各级民意代表中央与地方机关之公务员及其他依法令从事公务
  者皆属之是公务员服务法之所称公职当亦不能与宪法上所称公职之涵
  义而有异惟该法所称之业务其涵义如何同法既无铨释明文以往亦尚乏
  一般性的解释可资依据贵院院解字第三二四九号解释医业为本条所称
  之业务公务员虽在公馀时间亦不得兼任亦仅系说明医业为该法所称之
  业务而不能确定其所称业务除医业外应包括其他业务之范围又依贵院
  释字第六号及释字第十一号解释公务员除法令别有规定外对于新闻纸
  类及杂志之发行人编辑人社长经理记者及其他职员不得兼任则关于新
  闻纸类及杂志如系公营者似属于兼任公职之范畴若系私营者似亦为兼
  任业务之一种然于新闻纸类及杂志业务之外亦仍不能确定公务员服务
  法第十四条所称业务之范围
二、例如有公务员某甲于公馀之暇在某外籍机构兼任临时工作以该外籍机
  构非我之所属参以上开释字第四十二号解释似不能认系兼任公务员服
  务法所称之公职而能否认系兼任该法所称之业务则即须视该法所称业
  务之范围如何以为断此就该外籍机构临时工作之性质言之似非通常及
  习惯上所谓之业务若基于公务员虽于业馀兼任该项临时工作亦足以影
  响其职守之观点并参以上开释字第十一号关于公务员于新闻纸类及杂
  志各级负责人以外之其他职员亦不得兼任之解释似亦应认系该法所称
  之业务而不得兼任惟上开释字第六号及第十一号解释是否指公务员服
  务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之业务而言以及如系指业务而言则依上举某
  甲兼任某外籍机构临时工作之情节是否亦应释为该法条所称之业务均
  具有疑义
三、爰依贵院释字第二十七号解释特函请查照提请大法官会议予以解释见
  复为荷

相关法条

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 条 ( 36.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