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

释字第 69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5年12月5日

解释争点

公务员依法令兼职,得支领兼职之公费?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100 页

解释文

  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谓依法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兼领公费,当系指兼职之公务员仅能支领本职之薪及公费而言。其本职无公费而兼职有公费者自得支领兼职之公费。

相关附件

考试院函

  一、查九月二十三日中央日报登载行政院俞院长在立法院答复立法委
员质询公务人员兼职不得兼薪问题之要点如下一、依照规定公务人员兼职
不得兼薪二、依照规定兼职人员得领一个兼职之交通费不得享其他待遇违
者由审计机关依法剔除不予核销三、照现行规定兼职人员祗限领一份薪俸
但并未规定祗限领本职机閞之一份而不得舍本职机关之薪俸改领兼职机关
之一份因此兼职人员在本职机关或在兼职机关任择一份支领均可各等语二
、本院详查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项
公职或业务其依法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兼领公费其涵义自系指依法兼职者
只应支领本职原俸意甚明显因此行政院之解答为兼职人员得在本职机关或
兼职机关任择一份支领者似与该条文涵义不符现由考试委员会管公度等七
人提经本院第二届第九十次会议决议送请大法官解释等语纪录在案三、相
应抄同原案函请贵院查照办理惠复为荷

原抄附临时动议

  查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
或业务其依法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兼领公费其涵义自指依法兼职者只应支
领本职原俸迩来各机关附属机构自订待遇特别优厚而依法兼职每多择肥而
噬不支本俸而领兼薪反借口掩饰法无明文规定至不依法兼职而兼薪者更无
论矣应否送请大法官解释提请公决

相关法条

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 条 ( 36.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