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671号 释字第672号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2010年2月12日
释字第673号

    解释字号

    释字第 672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99年2月12日

    解释争点

    管理外汇条例等携外币出入境未申报应没入规定违宪?

    资料来源

    解释文

      管理外汇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及财政部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财融(五)字第0九二五0000七五号令,关于携带外币出入国境须报明登记,违反者应予没入之规定,与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人民财产权、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及法律明确性原则,尚无抵触。

    理由书


      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财产权应予保障,旨在确保个人依财产之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并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本院释字第四00号解释参照)。立法机关对人民财产权之限制,如合于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必要程度,并以法律定之或明确授权行政机关订定法规命令者,即与上开宪法意旨无违,迭经本院解释在案(本院释字第三一三号、第四八八号、第六00号解释参照)。行政罚之没入,系对人民财产不法所得或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对其财产加以强制剥夺,其规定应合乎上开意旨,乃属当然。
      管理外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携带外币出入国境者,应报明海关登记;其有关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定之。”财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财融(五)字第0九二五0000七五号令:“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携带外币出、入国境超过等值壹万美元者,应报明海关登记。”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携带外币出入国境,不依第十一条规定报明登记者,没入之;申报不实者,其超过申报部分没入之。”上开关于申报与没入之规定(下称系争规定),系为平衡国际收支,稳定金融(同条例第一条参照),兼有防制经济犯罪之作用,其目的洵属正当。
      系争规定之出入国境申报外币制度,仅对携带超过等值壹万美元外币之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课予申报义务,一经依法申报即不违反系争规定,对于依规定应申报者、无须申报者及执行机关均有其便利性。此申报之规定,有助于主管机关掌握外汇资金进出与外汇收支动态,并得适时采取必要之因应措施,以稳定金融及经济,并防制经济犯罪,系管理外汇之必要手段。
      为确保申报制度之实效,对于违反申报义务者,施以强制或处罚,实有必要。至其强制或处罚之措施应如何订定,宜由立法者兼顾外汇管理政策与人民权利之保护,为妥适之决定。管理外汇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系对于携带外币超过等值壹万美元而未申报者,予以没入,以督促主动诚实申报,较科处刑罚之方式为轻,且鉴于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人员携带外币出入国境之动态与特性,上开处罚规定尚未抵触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而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无违。且系争规定对出入国境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课予申报义务,其有关违反时之处罚规定,尚属明确,并未抵触法律明确性之要求。
      管理外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币申报之“有关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银行定之”,系授权主管机关共同就申报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订定法规命令,其订定并应遵循中央法规标准法及行政程序法之相关规定。惟上开财政部令,既未以办法之名称与法条形式,复未履行法规命令应遵循之预告程序,亦未会衔中央银行发布,且其内容仅规定超过等值壹万美元者应报明海关登记之意旨,对于申报之程序、方式等事项则未规定,与管理外汇条例第十一条之授权意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三条等规定不符,应由有关机关尽速检讨修正。

    意见书

    执行情形

    释字第六七二号事实摘要
    (一)张○居声请案
    1.声请人于民国(下同)96年4月间拟搭机出境时,被查获携带日币4,000万元。因声请人未依管理外汇条例第11条规定据实申报,经财政部台北关税局依财政部92年3月21日台财融(五)字第0925000075号令意旨,当场发还免申报等值美金10,000元之日币外,其馀未依规定申报之日币现钞3,880万元,依管理外汇条例第24条第3项规定没入。
    2.声请人不服,经诉愿、行政诉讼后,认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28号裁定所适用之系争规定,抵触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第23条之比例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声请解释。
    (二)黄○华声请案
    1.声请人97年10月搭乘班机入境,由绿线台通过遭关员拦检,查获未依规定申报之港币现钞485,100元,认声请人违反管理外汇条例第11条规定,当场发还免申报等值美金10,000元之港币,其馀405,500元依同条例第24条第3项规定没入。
    2.声请人不服,经诉愿、行政诉讼程序后,认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171号裁定所适用之系争规定,抵触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及第23条比例原则,声请解释。
    (三)林○桢声请案
    1.声请人于94年12月间搭乘班机入境,由绿线台通过 遭关员拦检,查获人民币现钞20,000元及未依规定申报之港币现钞1,600,000元,认声请人涉及违反管理外汇条例第11条之情事。当场发还免申报之等值美金10,000元之港币外,其馀港币现金共 1,520,000元,依同条例第24条第3项规定没入。
    2.声请人不服,经诉愿、行政诉讼程序后,认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2号裁定所适用之系争规定,违反宪法平等原则、财产权保障及比例原则,声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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