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62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63号解释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1956年8月29日
司法院释字第64号解释

解释日期

民国 45年8月29日

解释争点

伪造、变造新台币应如何处断?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94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95 条 ( 43.10.23 )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第 3 条 ( 32.10.18 )

    解释文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所称伪造变造之币券,系指国币币券而言。新台币为地方性之币券,如有伪造变造情事,应依刑法处断。

    相关附件

    行政院函一件

    一、前据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呈拟对重订严格取缔黑市金钞等法令之意见案
      内以关于伪造新台币案件之处罚依刑法伪造罪处罚太轻一般非法之徒
      无所畏惧而对由省外携运伪台币入境又无加重处刑之规定以致查缉困
      难不易收效新台币为中央银行授权台湾银行发行者依其性质显系国家
      发行之货币就法理而言自得视为国币适用妨害国币惩治条例治罪应由
      主管机关呈请予以解释以资依据到院当经交据财政部会商有关机关核
      复略以新台币发行办法尚系未经完成立法程序之地方单行法立法院屡
      经催促草成法案送审中央主管机关亦曾数度研议起草终以牵涉全国永
      久性货币制度及对国际组织货币平价关系未能办理在新台币发行办法
      制成法律之前先予以解释俾伪造新台币案件得适用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治罪可予采行等语并由本院令饬司法行政部议复在案
    二、兹据司法行政部四十五年五月十日台 (四五) 呈参字第二二四七号呈
      复略称查伪造新台币依本部见解本认为应适用妨害国币惩治条例治罪
      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部且将此法律上之见解以台四一指参字第
      一○四六七号令指示台湾高等法院有案 (原令节录呈阅) 即司法院二
      十七年院字第一七六九号解释亦有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所称伪造变
      造之币券包括银币镍币银行券在内等语 (原解释节录呈阅) 而最高法
      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八七五号判例于此论述尤详 (原判例节录呈阅)
      因此上述见解在理论上原无问题但最高法院迁台之后其见解忽有变更
      认为伪造银行券不应有妨害国币惩治条例之适用而该条例第三条原文
      币券一词之券字作何解释则似未加注意各级法院对此最高法院之新见
      解既一致采用于是旧有判解以及本部命令遂皆失其效力惟查最高法院
      此项见解与现实情形殊难因应且与司法院之解释亦显相抵触兹台湾省
      保安司令部既亦认为伪造新台币应适用妨害国币惩治条例治罪并有请
      予解释之议钧院似可从其所请转请司法院就此问题统一解释俾资依据
      兹将与本案有关之判解及本部令文另纸节录并呈鉴核
    三、查本案最高法院判例与司法行政部及财政部见解不同特抄同原附件函
      请查照提请大法官会议解释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