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

释字第 29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2年12月29日

解释争点

国民大会常会得行使临时会之职权?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54 页

解释文

  国民大会遇有宪法第三十条列举情形之一召集临时会时,其所行使之职权,仍系国民大会职权之一部份,依宪法第二十九条召集之国民大会,自得行使之。

相关附件

附立法院函一件

查国民大会之职权经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左
一、选举总统副总统
二、罢免总统副总统
三、修改宪法
四、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关于创制复决两权除前项第三第四两款
  规定外俟全国有半数之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时由国民大会
  制定办法并行使之而国民大会之召集亦经宪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
  分别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集会由总
  统召集之第三十条规定国民大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临时会一依
  本宪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补选总统副总统时二依监察院之决议对于
  总统副总统提出弹劾案时三依立法院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时四国民
  大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请求召集时国民大会临时会如依前项第一款或
  第二款应召集时由立法院院长通告集会依第三款或第四款应召集时由
  总统召集之兹有应请解释者即依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所召集之国民大
  会是否即可行使依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所召开国民大会临时会应行使之
  职权事关适用宪法之疑义爰依大法官会议规则第三条之规定函请查照
  解释见覆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29条、第 30 条 ( 36.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