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168号 释字第169号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释字第170号

    解释字号

    释字第 169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70年7月31日

    解释争点

    判决以失效命令为裁判基础,生违宪问题?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续编(二)第 3 页

    解释文

      声请人指为违宪之命令,于其请求裁判之事项发生时,业经废止者,该命令既已失其效力,纵令法院采为裁判之依据,亦仅系可否依诉讼程序请求救济,尚不发生是否抵触宪法问题。

    理由书

      本件声请解释意旨略称:声请人于民国六十三年间,向台湾省林务局玉山林区管理处声请退休,该处所发给之退休金,未将“专业补助费”列入退休俸额内计算,系依行政院令颁“六十年度军公教人员待遇调整办法”第十一条办理,经诉请给付,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号判决亦适用该办法第十一条为声请人败诉之判决确定。该项命令,有抵触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八条及宪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疑义,声请解释。
      查宪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所称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系指命令尚属有效,而其内容抵触宪法或法律者而言。上开办法,业经行政院于六十二年六月十五日以台六十二人政肆字第一九五○○号函令自六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废止,并经台湾省政府于同月二十七日以府人丙字第六八七六五号函转知所属机关,该办法既已于声请人退休前废止,其退休金之计发,亦非依该办法办理,有台湾省政府农林厅林务局于七十年六月十八日七十林人字第二四二○三号复函可稽。是声请人指为违宪之上述命令,于其请求裁判之事项发生时,业经废止,失其效力,纵令法院采为裁判之依据,亦仅系可否依诉讼程序请求救济,尚不发生是否抵触宪法问题。

    相关附件


    附江0筑先生函二件
    江0筑先生呈请书 民国六十七年七月十二日
    主旨:依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声请解释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号民事判决所适用之行政命令发生有抵触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八条规定之疑义。
    说明:
    (一)查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月俸额。包括实领本俸及其他现金给与”。林务局玉山林区管理处现行实际待遇有实领本俸及专业补助费,其中专业补助费是否属于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八条规定所称之其他现金给与敬请 惠赐解释。
    (二)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号民事判决以“专业补助费,系政府为提高公务人员待遇之额外给与,与退休法第八条规定所谓其他现金给与不同,依行政院令颁布六十年度军公教人员待遇调整办法第十一条:依本办法支给之文职工作补助费,不列入退休俸额内计算之规定,自不得与本俸并列计算退休金”云云。原判决指专业补助费与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八条规定所谓其他现金给与不同,那么所谓“其他现金给与”系指何项给与,其解释如何?原审并无引证法律依据,且行政院令颁布六十年度军公教人员待遇调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属行政命令,依宪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及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第一款“宪法或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以法律定之”。第六条“应以法律规定之事项,不得以命令定之”,第十一条节录“命令不得抵触宪法或法律”。
    (三)行政命令最多只能作为审判参考,决不可作为判决依据,否则就失去立法院立法制衡的意义,最高法院判决未察及此而以适用行政院令颁布之六十年度军公教人员待遇调整办法第十一条“依本办法支给之文职工作补助费,不列入退休俸额内计算”之规定为理由,作为判决之依据,显然违法。
    (四)按公务人员待遇调整系依据公务人员俸给法之规定,而行政院令颁“六十年度军公教人员待遇调整办法”第十一条干涉公务人员退休法之退休金给付规定,是不合法理,逾越法律范围,因为俸给法是不得侵犯退休法,否则就失去立法院立法意义。
    (五)据上论结,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号民事判决所适用之行政命令发生有抵触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八条规定之疑义,敬请惠赐解释为祷。
    (六)依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办理。
    附件:诉讼文件影印本计二十三张。
    谨 呈
    司法院 公鉴
    嘉义巿忠孝路三八二巷十二号             民 江0筑
    江0筑先生第二次来函           民国六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一、六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司法院秘书处第二科通知奉悉。
    二、民声请解释主要系林务局玉山林区管理处现行实际待遇内之“专业补助费”一项是属于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八条规定内称之“其他现金给与”。其次即系行政院颁颁布六十年度军公教人员待遇调整办法第十一条限制补助费即其他现金给与不列入退休俸额内计算之规定有侵犯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八条“本法所称月俸额。包括实领本俸及其他现金给与”之规定,是不合法理,逾越法律范围,且有违反宪法之疑义。
    三、叙明:
    (1)退休金请求权利遭受行政院令颁布之六十年度军公教人员待遇调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法侵害,因该项规定系属行政命令,并无法律根据,按宪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
    (2)经依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第二审、第三审法院依法定程序提起请求补发退休金事件诉讼。
    (3)对于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号民事判决所适用之行政院令颁布六十年度军公教人员待遇调整办法第十一条命令发生抵触宪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八条规定疑义。
    谨 呈
    司法院 公鉴
    声请人:江 0 筑
    地 址:嘉义巿忠孝路三八二巷十二号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172 条 ( 36.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