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125号 释字第126号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释字第127号

    解释字号

    释字第 126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58年2月21日

    解释争点

    新税货物完税价格如何计算?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302 页

    解释文

      依照货物税条例,新税货物有市场批发价格者,其完税价格,为未经含有税款及运费之出厂价格。其无市场批发价格,而由产制厂商所支出之运费已包含于出厂价格之内者,其完税价格,自不得扣除是项运费计算课征。

    理由书

      按新税货物市场批发价格内尚未含有税款者,得暂以出厂价格为完税价格,货物税条例第八条定有明文,而出厂价格原未含有税款及运费,亦为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犵所明定。但新税货物无市场批发价格,而由产制厂商自行支出之运费,已包含于出厂价格之内者,与市场批发价格内由批发商支出之运费,显有不同,其完税价格,自不得将此项运费予以扣除。

    意见书


    不同意见书                 大法官 李学灯
    一 将新税货物划分为“有市场批发价格者”与“无市场批发价格者”(按于本件提出后,者字经修改删去而移于以下之第二句)二种而为不同之解释,不独于法无据(新税货物于法只有市场批发价格内尚未含有税款之问题,不应以有无市场批发价格为区别)且与条例之明文相抵触。(第八条规定均得暂以出厂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兹又将条文内之“未经含有税款及运费”,变更为“原未”含有税款及运费(见理由书)似此所谓之出厂价格,对于新制货物将永无适用之可能。
    二 凡应征货物税货物,应于货物运“出厂”时征收,按其税率,从“价”课征,为条例第十六条及第五条第二项所明定。是则无论其为新制货物或新税货物,产制厂商如有自行未付出厂后之运费,经依规则第十二条“据实”“申报”,“载明运销地点”“列明货物净价,税款、与运费各若干”,则此时所谓“未经含有税款及运费之出厂价格”,自不得将“税款”与“运费”并计在内,至为明显。何得不问任何情形,以及凭何理由,据何规定,一概视为“构成出厂价格之一部”(按此句原为已构成成本之一部,嗣经修改为已构成出厂价格之一部,未件提出后,又改为己包含于出厂价格之内者),而就此“运费”,为“货物税”之课征?上开之“税款”与“运费”,均列于货价以外之同等地位,如果“运费”可以并计,则新制货物之“税款”,亦为“构成出厂价格之一部”(按亦可谓已包含于出厂价格之内),同应并计课征。
    三 前段既谓有市场批发价格者,其完税价格,为未经含有税款及运费之出厂价格,后段又谓无市场批发价格者,厂商所支出之运费,己构成出厂价格之一部(按此句修改情形已见前注)依据调来卷宗内之资料实际问题重在对于已有市场批发价格之货物,仍按内含运费之出厂价格予课征。此种情形,依解释之后段既不适用,此外亦别无途径可循,则今后实逼处此,厂商依解释之前段请予减除完税价格百分十之运费,即不能谓为无理由。如依行政济程序提起行政诉讼,此一解释,适足为支持其请求之借口。此正为财政机关顾虑影响税收重大问题所在。

    相关附件


    行政院函
    一、据财政部五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56)台财税发字第一五五九号呈称一、查桃园县泰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五十一年八月间向人该管税捐稽征处办理车胎样品登记时按未征货物税前石含税之统一发票所列价格登记为出厂价格凭以课征货物税嗣该公司以此项价格内含有送达代销商之运费未扣除乃申请退还运费部份所征税款经桃园县税捐处误准更正退还后因另案转奉本部核示以前项运费为成本之一部份不应扣除再由桃园县税捐处通知该公司限期补缴该公司不服再向台湾省政府及本部提起诉愿及再诉愿均被决定驳回复提起行政诉讼曾经行政法院似五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号判决再诉愿决定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而以按新税货物以未经含有税款及运费之出厂价格为完税价格此为货物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4)所明定而出厂价格原系包括货物净价税及运费三者合计之价格此参照货物税稽征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亦甚明白是新税货物之完税价格当出专指厂价格中之货物净价而言自不得连同运费或税款并计货物税所谓运费既构成出厂价格之一部份其系指厂商自已支出之运费而言亦应无疑义其运交代销商之运费系货物山厂后支出之费用构成出厂价格之一部而专嫁顾客负担其性质与货物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1)(2)(3)所规定应减除之由生产地运达附近市场所需费用并无不同自应认系同款 (4)所规定之运费同样应予减除始为完税价格等语为判决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之理由二、查货物税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课征货物税之货物其完税价格应包括该货物之包装从物价格就其由生产地附近市场每一个月平均批发价格内减除该货物原纳税款之数及由生产地运达附近市场所需费用计算之诉项费用定为完税价格百分之十同条例第八条规定新制货物无市场批发价格者以及新税货物市场批发价格内尚未含有税款者均得暂以出厂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准上两条规定是前者所称之平均批发价格自指就各生产地附近市场由多数中间经销批发商分别订定之批发价格予以平均计得之价格而言后者所称之出厂价格自指由某一产制厂商在其确定该种货物之销售方式后将其销管费用内所包括之运送费用等一并计入而订定之价格而言该项运送费用自即系货物成本之一部份与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四)内称之运费系指由多数中间经销批发商分别订定之批发价格中含有之运送费用应有不同盖如部份厂商有将产制货物由工厂所在地运交各该厂之营业所代销商或存货地点就近备售或交货者此项运费支付既系不问运途远近一律不另向顾客计收(即其售价与厂交价格相同)当已由厂商计入各该出售货物之成本此与一般中间商在向产制厂商按出厂价格购货后另须支付提货费用加入货价出售者有别因之货物税稽征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出厂价格中所含之运费应系指由厂商在销管费用中含有之运费而言证以同稽征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厂商所报出厂价格应包括所有费用与利润不得假藉名义扣减价款或以多报少益为明白自未便认即货物税条例第六条内称之运费予以一并扣除致遂其假藉名义扣减价款希图减税之企图三、复查产制厂商销售应税货物之方式不外不述两项兹谨分举如次(一)采行经销制者由厂商按其所定出厂价格售与经销商由经销商另行加计其自行支付之运什费用及利润后自由订定批发价格转售与各零售商该项经销批发价格因即货物税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内称之批发价格现系依照定公式即平均批发价格/(1 +原缴税率+(10 /100)=完税价格计算完税价格依率计征(二)采行代销制者由产制厂商订定价格委托代销商代为照价出售在其售货之后另给佣金或奖励金遇有客户直接向厂商购买者则其厂交价格亦与代销价格相同并不另代销准此减价此一情形当已由产制厂商将其运交代销商之运费并予计入销管费用由于货物税稽征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厂商所报出厂价格应列明运费同稽征规则第十四条更规定厂商所报出厂价格应包括所有费用与利润不得假藉名义扣减或以多报少意图匿税如果准将此项应予计入销管费用之运费扣除无异准于出厂价格内加扣运费按之货物税条例对依出厂价格计征之货物既无准扣运费之规定自有未符且目前应税货物如塑胶棉纱人造丝油气类电器类平板玻璃橡胶车胎等均因查无市场正式之批发价格分别准依代销价格或出厂价格依法核计课征其税收总额约占货物税全部税收三分之二以上该项出厂价格(或代销价格)如准加扣运费后更难免其怹行业相率效尤浸致货物税条例内定各该税率普遍降低百分十财政收入势将无法把握基上情形上项行政法院判决是否适法颇滋疑义拟请钧院迅赐转咨大法官解释以维税政实为公便至于行政法院判决之行政诉讼案件自当依判决办理四、谨请鉴核示遵二、本案财政部所持之法律见解甚为正确特函请查照提请大法官会议予以统一解释为荷

    相关法条

    货物税条例 第 3、8 条 ( 35.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