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117号 释字第11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释字第119号

    解释字号

    释字第 118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55年12月7日

    解释争点

    释43号更正裁定以原判决推事参与为必要?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279 页

    解释文

      本院释字第四十三号解释之更正裁定,不以原判决推事之参与为必要。

    理由书

      本院释字第四十三号解释所称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判决,系以该判决中之文字显属误写者而言。此项更正,既不影响于全案情节与判决之本旨,其裁定自不以原判决推事之参与为必要。

    相关附件

    附最高法院呈一件附件一件

    最高法院呈

      查刑事更正判决错误之裁定是否必须原参与审理之推事为之始为合法
    事关法律疑义理合呈请钧院发交大法官会议解释示遵
      查刑事更正判决错误之裁定是否必须原参与审理之推事为之始为合法
    有下列两说甲说必须参与审理之推事为之裁定盖此项更正裁定不失为原判
    决之一部分应以参与审理之推事参与裁定方为适法如以未参与该案审理之
    推事参与裁定自属刑事讼诉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十三款之违背法令(参照
    本院54台上字第一一五三号判决)乙说无须原参与审理之推事为裁定盖
    刑事诉讼法本无以裁定更正判决错误之规定如系文字错误而已经宣示或送
    达者得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依刑事诉讼第一百九九条由原审法
    院依声请或本职权以裁定更正系根据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四十三号之解释而
    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更正裁定虽非参与原判决之推事亦得参与
    (参照本院廿三年抗字第二一七三号判例)良以此系非基于言词辩论之裁
    定本无参与基础辩论之可言且此项更正裁定既可随时为之无时间之限制若
    时间稍久至发现错误时原参与辩论及判决之推事已离职或其他原因无法参
    与此项更正裁定者事所常有故无论在法理或事实言均不能限制必须原参与
    审理辩论之推参与此更正之裁定甲说理由似与钧院解释有所出入理合呈请
    钧院察核提交大法官会议解释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 40 条 ( 34.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