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

释字第 101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52年5月22日

解释争点

公营事业代表民股之有给董事等,适用公务员服务法?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186 页

解释文

  本院释字第九十二号解释,所称公营事业机关代表民股之董事、监察人,应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者,系指有俸给之人而言。

理由书

  查公营事业机关代表民股之董事监察人,既系公营事业机关之服务人员,依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自应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惟该条系以公营事业机关受有俸给之服务人员为限,如代表民股之董事监察人,未受有俸给者,自无该法之适用。本院释字第九十二号解释,应予补充说明。

意见书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186 页

相关附件

行政院函

  一、贵院五十一年二月三日院台参字第○○九二号函敬悉二、前据经
济部五十年十二月九日经台50人字第一七一六三号呈为公营事业机关代
表民股之董监事适用公务员服务法处理困难情形请核示一案查贵院大法官
会议五十年八月十六日释字第九十二号解释公营事业机关代表民股之董事
监察人应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所谓应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一语与其本
身是否即为公务员似不得混为一谈因依照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有虽为公务
员而并不适用该法之规定者例如依该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受有俸给之文
武职公务员是亦有因系公务员应受之限制而对方虽非公务员但在法理上亦
宜受该法之拘束者例如该法第二十一条各款所规定之一、承办本机关或所
属机关之工程者二、经营本机关或所属事业来往款项之银行钱庄三、承办
本机关或所属事业公用物品之商号及四、受有官署补助费用者均是是则上
述解释所谓公营事业机关代表民股之董监事应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其本
身是否即应认为具有公务员身份似不无研讨之馀地因若认为公务员则依公
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前段规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而代表民
股之董事及监察人均系就股东中选任而来(参照公司法第一八四条及第二
○○条)其本身即系经营商业既系因经营商业而始代表民股为公营事业之
董事或监察人若因其充任董监事而竟不得经营商业则其董事监察人之身分
即无所附丽而失其依据又何从而代表民股如此则民股之董监事将无产生之
可能且亦为事理之所不许是代表民股之董监事其本身似不得即认为即系公
务员从而不受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前段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之限
制至上述解释所谓应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当系泛指公务员服务法上之一
般规定民股董监事应有其适用而言例如公务员有保守政府机关机密之义务
不得假借权力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不得利用视察调查等机会接受招待或
馈赠等规定民股之董事监察人亦应受其限制至于与代表民股之董监事之本
质不相容之规定自法理上似不应受其限制复查贵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二十
七号解释查大法官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临时动议第一案决议中央或地方机
关就其职权上适用法律或命令对于本会议所为之解释发生疑义声请解释时
得认为合于本会议规则第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济部对上开释字第九十二号解
释适用上既发生事实困难而在法理上该项解释亦属不无疑义特抄同经济部
原呈函请贵院提请大法官会议予以补充解释以资循据为荷

原抄附经济部呈

  一、台五十人字五二五八号令暨附件均奉悉二、查公营事业机构代表
民股之董事或监察人应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既经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
自应遵照三、关于本部对本案所陈意见经于本年五月一日以发文经台(5
0)人字第○六一九八号呈请钧院鉴核在卷兹再将本案在适用上困难情形
呈复左(一)公营事业机关代表民股之董事监察人系由民股股东选任以维
护民股股东利益为其任务在法律上为纯粹私人身份与公务员服务法上之公
务员有别年来政府正在进行公营事业移转民营及吸引外资现交易所成立后
公营事业股票亦将上市如视民股董监事为公务员则对于现行政策似将发生
窒碍(二)本部台糖等单位民股董监事间有为私营公司主持人者依照奉颁
之解释民股董事既具有公务员身份自与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不合而本部对
所属事业机构民股选出之董监事既无核准与解任之权则遇有经营商业者出
任民股董监事时唯有在其公司依照公司法之规定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时不
予核准果如是则此部份董监将无法律上之确定效力其为公司所为之行为在
法律上将有问题对交易安全不无欠妥四、综上结论本部对所属事业民股选
任之董监事兼营商业与公务员服务法抵触者既乏解任之权复无纠正之道究
应如何处理仅将困难情形呈请*核示遵为祷

行政院函

  一、前据经济部呈为公营事业机关代表民股之董监事适用公务员服务
法处理困难情形请核示一案本院经于五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以台五十一人字
一五二二号函请贵院提请大法官会议予以补充解释在案二、兹复据台湾省
政府五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府人丙字第八九七三二号呈为公营事业机关代表
民股之董事监察人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仍有疑义请转函贵院解释俾资依据等
情特抄附台湾省政府原呈函请查照提请大法官会议并案参考为荷

原抄附台湾省政府呈

  一、据本省铁路货物搬运公司(50)12.13.蒸搬人字第○三
七○六号呈称一、(50)11.23.府人丙字第七六○一○号令为核
示本公司代表民股常务董事支领待遇标准饬遵照一案奉悉二、自应遵办惟
奉释示公营事业机关代表民股之董事监察人应具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亦
即具有公务员之身份依照上开解释代表民股董监事如受有俸给依公务员服
务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即不得经营商业兹以本公司民股董监事依本公司章程
第九条本公司民股股东以曾经台湾铁路管理局许可设立之运送业者为限之
规定其产生即系由营商之运送业者之股东选出是否可专任本公司董监事支
领专任待遇三、呈请鉴核示遵二、查依照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议决释字第九
十二号解释公营事业机关代表民股之董事监察人应有公务员服务法之适用
则代表民股之董事监察人于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后因该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势将发生下列五种结果一、投资于依公司法组织且非属其服务机关监督之
农工矿交通新闻出版事业其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十二二
、投资于非依公司法组织之农工矿交通新闻出版事业者应将其全部股份转
让三、投资于非农工矿新闻出版事业者不论是否依公司法组织均应将其股
份全部转让四、尤有进者依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于非属其服务
机关监督之农工矿交通新闻出版事业其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百
分之十则投资于属其服务机关监督之农工矿交通新闻出版事业其股份似应
全部转让而公营事业机关代表民股之董事监察人其本身即为该一事业之管
理者对其本身管理之事业其所有股份应全部转让似为当然之解释五、公司
法第一八四条及第二○○条规定董事监察人由股东会就股东中选任之同法
第一八六条及二○三条规定董事监察人在任期中将其所有股份全数转让时
当然解任代表民股之董事监察人依照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将所股份转让后
依照公司法之规定其董监身份当然解除三、综上所述无异限制商人投资于
公营事业及被选为民股之董事监察人亦即无异否认官商合营事业之存在意
义国营事业管理法亦必因之而失其作用在理论上似有未妥而在事实上公务
员服务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分之规定适用于代表民股之董事监察人似亦无
实益因此公营事业机关代表民股之董事监察人在理论上或事实上似均不宜
适用公务员服务法惟究竟可否适用一部份及应适用何部份依照司法院大法
官会议议决释字第二十七号解释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其职权上适用法律或命
令对于本会议所为之解释发生疑义声请解释时得认为合于本会议规则第四
条之规定拟请钧院再行转请司法院解释俾资依据四、谨请察核示遵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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