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9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10号解释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1952年11月22日
司法院释字第11号解释

解释字号

释字第 10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1年11月22日

解释争点

特定之铁道在战时被盗,适用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32 页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一)(98年10月版)第 16-17 页

相关法条

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 第 1条、第14条、第15 条 ( 34.08.16 )

    解释文

      公私营事业机关所敷设之铁道,事实上已负公共运输责任,又同受交通主管机关之监督管理者。其器材被盗,在战时自得适用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之规定,至轻便轨道(俗称车线)既有别于通常铁道,即不得并予援用。

    相关附件

    附行政院咨一件

      据台湾省政府本年十二月三日参柒亥江府纪三字第七八一○四号呈称
    案据新竹市政府露己巧府警司字第五一八一号代电以窃盗糖厂煤矿公营私
    营及其他轻便轨道暨附属品等加以收买收藏搬运可否依照战时交通器材防
    护条例第十四、五条以特种刑事案件论处抑或依普通刑法窃盗侵占赃物等
    罪论处案关法律疑义谨转请释示等情经电准内政部(三七)安肆字第一四
    五一二号代电以糖厂煤矿所营设之轻便铁道并非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第
    一条所称之交通器材如遇发生窃盗情事自不适用上项条例之规定等由过府
    当经通饬所属知照在卷兹据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三七)戌铣台糖技字
    第一四二九四号代电节称惟查(一)上项条例第一条第一、二款明文规定
    电信杆线包括公营或军用者铁路器材包括轨道灯塔标帜及其附属物品本公
    司既为公营事业机关所设铁路均经本省铁路管理局核准有案并有该局之监
    督故其性质实与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相符(二)查本公司铁路虽为运输原
    料产品而设但由于社会人士之要求为便利乡镇市间之交通早已将其中重要
    路线辟为营业线在本省铁路局监理之下兼办一般客货运输业务不仅与省营
    铁路相辅而行且于地方经济之繁荣教育文化之发展贡献殊多设因铁路器材
    被窃而行车停止不仅生产停顿都市与乡村间之交通立即陷于中断状态且每
    日数以万计之中小学通学生蒙受莫大之影响至其馀一部份专用路线于制糖
    期外亦随时为地方服务为政府机关公私厂商运输食粮盐原料产品等故本公
    司所设全部铁路事实上均已成为公共运输机能实非普通之私设轨道可比(
    三 )自光复以来本省各地乡间雈苻未靖本公司铁路延长达数千公里深入农
    村铁路器材不断被窃有时虽经破获惟因治安机关未予严厉处罚致该项器材
    盗窃情事益形增多际兹铁道器材奇缺补充非易若不能绳以峻法即盗窃无所
    畏惧本公司所设之铁路势将无法维持地方交通及糖业生产必致停顿(四)
    再查本公司铁路三千馀公里轨距由六一○至一○六七公釐者皆有其中以七
    六二公釐者较多钢轨重量自六公斤至三十公斤不等机车重量最大者达二十
    公吨为示区别起见曾由本省铁路管理局规定其中轨距在六一○公釐内者统
    称轻便轨道(以前称抬车线)轻便轨道仍兼办营业运输六一○公釐以上者
    均称铁道自不能与一般纯粹以运搬自用品为目的之小型轻便轨道相提并论
    理合电陈前情恳请转函内政部核准并规定本公司所设铁路器材如发生盗窃
    情事仍适用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之规定严厉执行惩罚以遏窃风如何之处
    尚乞示遵为祷等情据此查该公司所陈各节尚具理由且本省公私营糖厂煤矿
    敷设之铁路及轻便轨道纵横全省乡僻兼负责公共运输受本省铁路管理局监
    督者铁路达二千九百馀公里轻便轨道达四百馀公里对于便利交通诚有莫大
    裨益故窃盗是项器材如以普通刑事案件处罚似嫌过轻可否援照战时交通器
    材防护条例惩处谨电请钧院赐予转咨司法院统一解释俾便遵循等情据此案
    关适用法律疑义相应咨请查照解释见复以便饬遵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