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调查局干部训练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56年12月26日(非现行条文)
1967年12月26日
1968年1月8日
公布于民国57年1月8日
总统(57)台统(一)义字第 655 号令
法务部调查局干部训练所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56 年 12 月 26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57 年 1 月 8 日公布1.总统(57)台统(一)义字第 655 号令公布全文 10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69 年 7 月 18 日 修正前[司法行政部调查局干部训练所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1, 5, 9条
中华民国 69 年 8 月 1 日公布2.总统(69)台统(一)义字第 4357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第 1、5、9 条条文
(原名称:司法行政部调查局干部训练所组织条例;新名称:法务部调查局干部训练所组织条例)

    第一条

      司法行政部调查局为对所属调查、保防人员,实施各项业务训练,设司法行政部调查局干部训练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长兼任,综理本所一切事务。

    第三条

      本所置副主任二人,荐任或简任,其中一人专任;承主任之命,襄理所务。

    第四条

      本所置秘书一人,荐任;综核文稿。

    第五条

      本所置组长三人,荐任;分掌教务、训导、及总务事宜。各组置专员二人或三人,荐派;组员二人或三人,助理员二人或三人,均委任;承长官之命,分掌有关事务。

    第六条

      本所教官,除聘请兼任者支给钟点费外,并置主任教官一人,教官二人,均简任或聘任;助理教官三人,委任或荐任。

    第七条

      本所置大队长一人,荐任;队长二人,委任或荐任;分掌学员生活管理事宜。

    第八条

      本所置会计员及人事管理员各一人,均委任;分掌会计、岁计、统计及人事管理事宜。

    第九条

      本所训练计划及各项章则,由司法行政部调查局定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