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3)赣710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朱×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于江西省南昌市 |
| 本文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ML上网稿)导入;参见(需登录查看)。 |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赣7101刑初27号
公诉机关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朱×,女,1974年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2014年9月12日因吸毒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20年6月17日因吸毒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27日因吸毒被贵溪市公安局处社区戒毒三年;2022年3月11日因吸毒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2年3月26日因吸毒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10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取保候审。2023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值班律师康韬,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南铁检刑诉〔202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方艳、检察官助理白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被告人朱×明知其银行卡将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按照其朋友“矮子”(身份未查实)的要求,于2020年11月13日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1张和手机卡1张,后将上述银行卡和手机卡及U盾出售给“矮子”供他人使用,该银行卡单项流入资金372万余元,查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起,被害人关玉磊、田某诈骗的前款中共计26138元被转入朱×银行卡内。被告人朱×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2022年3月10日,被告人朱×在上饶火车站候车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知其银行卡、手机、U盾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手机、U盾提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员 | 朱婧瑶 | |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 ||
| 法官助理 | 邹璜 | |
| 书记员 | 黄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