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天承运皇帝敕谕英咭利国王 南京条约
又名:江宁条约\白门条约
大清国、大英国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1842年8月29日于江宁府
虎门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换批准。
本条约收录于《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351-356;又《道光条约》,卷1,页34-3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本条约原无名称,通称“江宁条约”或“南京条约”;据《道光条约》,又称为“白门条约”。
    兹因
    大清
    大皇帝,
    大英
    君主,欲以近来不和之端解释,息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
    大清
    大皇帝特派
    钦差便宜行事大臣  太子少保镇守广东广州将军宗室耆英,头品顶戴花翎前阁督部堂乍浦副都统红带子伊里布;
    大英伊耳兰等国
    君主特派
    钦奉全权公使大臣英国所属印度等处三等将军世袭男爵璞鼎查;
    公同各将所奉之
    上谕便宜行事及
    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
    一、嗣后
    大清
    大皇帝、
    大英
    君主永存平和,所属 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后
    大皇帝恩准 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
    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
    大英
    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一、因
    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
    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
    大英
    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
    大清
    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
    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赫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
    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圆偿补原价。
    一、凡
    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
    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圆,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一、因
    大清 钦命大臣等向
    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圆,
    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
    大英全权公使大臣为
    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一、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贰千壹百万圆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于左:
    此时交银六百万圆;

    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圆,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圆,共银六百万圆;

    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圆,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圆,共银五百万圆;

    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圆,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圆,共银四百万圆;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圆。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圆加息五圆。
    一、凡系
    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
    大清
    大皇帝准即释放。
    一、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俟候英国官人者,均由
    大皇帝俯降
    御㫖,誊录天下, 恩准免罪;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
    恩释放。
    一、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 部
    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 分。
    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
    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㑹字様;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様;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様;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様为著。
    一、俟奉
    大清
    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圆交清,
    大英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闗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一、以上各条均闗议和要约,应俟大臣等分别奏明
    大清
    大皇帝、
    大英
    君主各用
    朱笔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
    以另缮二册,先由
    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
    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
    君上定事,盖用闗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国记年之
    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宁省会行
    大英君主汗华囇船上钤闗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