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5月2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在戒严期间,对记者采访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中外记者利用采访,进行挑唆、煽动性宣传报道;

二、未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记者、港澳台记者不得进入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街道进行采访、拍照、录相等活动;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执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长 陈希同

198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