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4)内0203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 中华文库
| 田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6日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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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内0203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包头市美科硅能源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2023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包头市公安局交通治安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昆检刑诉〔2024〕222号
2023年9月2日0时46分,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宁CM××××的绿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钢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民族西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田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91.03mg/100ml。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审判员 | 侯瑞 | |
|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 ||
| 书记员 | 李静 | |